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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淄博搬家注意事项

疫情期间淄博搬家注意事项:疫情期间淄博搬家注意哪些事项?应该提前准备黑哪些问题,疫情期间搬家和以往搬家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下面淄博搬家公司就给你一一道来: 为防范和化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租赁行业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北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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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淄博搬家注意事项:

疫情期间淄博搬家注意哪些事项?应该提前准备黑哪些问题,疫情期间搬家和以往搬家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下面淄博搬家公司就给你一一道来:

      为防范和化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租赁行业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制定本指引。 一、住房租赁履约纠纷 (一)风险提示 疫情期间,各地多采取不同程度的社区、交通管控,以及相关人员隔离或居家观察等措施,以致部分承租人无法正常居住租赁房屋、租期届满物业交割和搬家不便、租赁中介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可能引发履约纠纷。主要表现: 1、租赁中介企业未经出租人同意延付或拒付租金。 2、续租环节租赁中介企业单方面上涨租金。 3、退租环节暂时无法办理物业交割手续或搬家腾房。 4、保洁、维修等服务纠纷。 5、因履约纠纷,租赁当事人采取驱离租户、聚集闹事等不当方式非理性维权的风险。 (二)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群众健康采取的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在法律上可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但在具体住房租赁合同关系中,应结合合同目的、受疫情影响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并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责任。此外,如果是在租赁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如疫情前应付租金未支付的),不能因此主张免责。 (三)防范化解建议 1、出租人、承租人、租赁中介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租赁中介企业应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出租人协商疫情防控期间租金减免、延缓支付、延长空置期等问题,尽最大努力争取出租人理解,避免单方面拒付租金。 3、租赁当事人应提前就续租租金调整等问题进行沟通,避免因个别短期续租业务调高租金,引发误读和炒作。 4、租期届满,租赁当事人尽量采用无接触方式进行物业交割、资金结算;承租人暂时无法搬家腾房的,租赁中介企业或出租人应给予合理宽限期限。 5、租赁中介企业应合理调度房屋管家、维修、保洁等一线服务人员,就是否需要上门服务、上门服务时间等问题与承租人充分沟通,做好入户作业防护措施。 6、租赁中介企业应认真梳理完善客户答复口径,加强客服人员培训,注意态度语气,避免简单粗暴。 7、租赁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优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权,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不赶人、不聚众,不使用暴力维权。 二、劳动关系纠纷 (一)风险提示 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部分租赁中介企业无法正常复工经营、短期现金流吃紧、员工返京后需要进行隔离或居家观察,可能引发劳动关系纠纷。主要表现为: 1、员工无法正常到岗上班。 2、租赁中介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员工薪酬。 3、租赁中介企业在疫情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据此,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部门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租赁中介企业不得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得停止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劳动报酬。但员工存在重大过错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三)防范化解建议 1、租赁中介企业应根据岗位特点,灵活采取居家办公、互联网办公等形式有序推进复工。 2、租赁中介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加强员工心理疏导和生活帮扶。 3、对因疫情未及时复工的员工,租赁中介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或发放生活费。 4、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租赁中介企业,可通过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三、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风险 (一)风险提示 疫情期间,因对外来人员进入社区进行限制,租赁中介企业实地带看、收房存在“进门难”问题,如处理不当妨碍或者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个别企业可能因麻痹大意等存在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风险。 (二)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执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调集其参加控制疫情的决定的;(三)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四)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村)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为关于加强本市租赁中介行业疫情防控的通知》等要求,各租赁中介企业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要纳入社区(村)防控体系,严格落实社区防控要求,配合社区摸排往来人员情况,并提供出租房屋和承租人动态信息等。 (三)防范措施建议 1、租赁中介企业应完善线上服务,多引导客户通过VR、视频等方式看房;确需实地带看的,应征得社区同意。 2、对出租人确有委托出租意愿的,租赁中介企业可先通过视频等方式查看房屋状况,评估收房价格,与出租人协商起租期和空置期等事宜,物业交割、装修改造等业务待疫情结束后有序开展。 3、租赁中介企业要时刻紧绷疫情防控之弦,充分认清形势,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调整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坚决配合社区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20年3月5日 滑动查看《指导》全文↑↑↑ 目前,漂泊在北京的异乡人为数众多,他们是北京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人力资源与强劲的增长动力,但囿于各种现实因素,其中多数人未能拥有自己的住房,只能频繁辗转于各种中介之间,成为流转频率较高的租房一族。 图片来源:千库网 在疫情防控工作压力巨大的当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对其租房事宜展开有序管理,对掌握人员流动基本信息、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可以起到不小的作用。而通过成文的规章制度引导租客行为,保护租客利益,对稳定社会秩序、减少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也十分有效。 《指引》对租赁合同履约纠纷、劳动关系纠纷、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三类问题,都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其中与广大租客利益最相关的,就是与租赁合同相关的问题。这些指引规定,本质上是对租客合法权益的保障,是本着公平合理与契约精神,对租客、中介与房东三者利益关系的合理引导。 《指引》的发布,及时解决了大量租房者的现实需求,对其切身利益作出了保护。对于许多租客担心的疫情期间续租问题,在《指引》发布后终于有了明确的规定与要求。此后,房东与中介将无法再违规侵犯租客的合法权益,也能让租客在疫情期间免于为安身之所担忧。 图片来源:千库网 此前,笔者就有朋友在北京租房时遇到过麻烦。疫情发生前,租客与房东之间本来相安无事,但疫情发生后,他租的房子已经到期,却因居家隔离无法出门找新房子。就在这时,房东通过中介告知他,必须立刻搬离,而这在他来看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是无法实现的要求。在规范不明确的情况下,这种冲突很容易给房东和租客双方同时带来困扰。 疫情发生以来,这样的情形,在大城市里相当普遍。要解决此类纠纷,必须要有相关规定作为依靠。按照《指引》的要求,“租期届满,租赁当事人尽量采用无接触方式进行物业交割、资金结算;承租人暂时无法搬家腾房的,租赁中介企业或出租人应给予合理宽限期限”。因此,一方面,租客应当尽量遵守契约精神,及时交割,但房东和中介也必须考虑实际情况,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租客必要的宽限。以人为本的政策才是好的政策,同时也是最能有效执行的政策。减缓矛盾的最佳方式,就是通过协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协调,简单粗暴地搞“一刀切”,可能激化矛盾 ,造成更多矛盾与混乱。 此时此刻,不仅是北京,几乎所有外来务工人员众多的城市,都存在化解租客、中介与房东之间矛盾的现实诉求。对此,其他城市不妨借鉴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的这份《指引》,对租房市场存在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处理,尽可能保障更多人的切身利益。 (点击图片,查看活动详细信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共青团中央部署开展“同舟共济、青春偕进”关爱帮扶受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影响的青少年特别行动的整体框架下,中国青基会联合33家省级青基会共同开展“抗击疫情、希望同行”——希望工程关爱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特别行动,向奋战在抗疫一线的医务人员致敬,向他们的子女提供关爱,传递党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疫情期间搬家的问题? 我问一个问题,也是我本身的,就是我租的房子原房东已经卖出去了(我租了3个月)快到期了这个月20号,这种情况不能搬家我请求再续一个月,可是买房子的不愿意…显示全部 关注者 6 被浏览 5,759 关注问题写回答 邀请回答 添加评论 分享 举报  4 个回答 默认排序 墨雨馨风 墨雨馨风 1 人赞同了该回答 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先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要求房东赔偿违约金,以及你的押金。如果不行,花50元到法院告他。 这种情况现在好普遍了,房东催搬,但是自己又没找好住的地方,而且现在又不好找住的地方,只能通过网上订购了,要嘛选择民宿,要嘛酒店,都比较贵,是我的话我选择找一下那种押一付一的单间,不过现在网上订房褒贬不一,百度也基本是广告,要慎重。东西少的话网上找个搬家公司就搞定了。


      疫情期间人们的生活次序发生了变化,影响了人们方方面面的,搬家也不例外,很多正常搬家次序也被打乱,但是困难总会是客服的,只要我们事先考虑周到,到绿道方方面面影响搬家的因素,我们就一定会克服的。、

    有搬家需求请联系淄博搬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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